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关于校区工作的若干意见
党委发[2004]31号
(2004年7月 8日党委常委会议通过)
1999年校党委和行政印发《浙江大学党工委、管委会设置意见(试行)》(党委发[1999]70号)以来,各校区认真执行文件精神,开展了创造性的、富有成效的工作,为我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显著成绩,积累了有益的经验。随着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管理工作重心逐步下移,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适时调整并进一步完善校区工作的职能,对加快我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学校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现就校区工作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校区机构设置
1、浙江大学各校区设立党的工作委员会(简称党工委)和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党工委和管委会为校党委、行政的派出机构,实行合署办公,根据校党委、行政的授权,履行协调、管理、服务、调研等职能,代表学校党委、行政处理校区工作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党工委和管委会下设党政办公室,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办事机构。
二、校区党工委、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2、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协调所在校区跨学院、跨单位的党群、行政、后勤、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国家安全、保卫、信访、保密等工作。协调校机关派出机构与学院、直属单位的工作关系。组织和协调校区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受校党委、行政委托,组织和协调实施专项工作。与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工作。
3、对校党委、行政的工作部署和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并及时向学校反馈。了解校区内的有关情况,负责向学校报送本校区的重要信息。
4、在校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和综合治理委员会的领导下,协调校区所在学院和单位,做好综合治理和稳定工作,及时报告并处理突发性事件。
5、配合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校区所在学院和单位中层班子及中层干部的测评,参与对校机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
6、受校领导委托,参加有关会议和活动,接待来访宾客。
7、参与所在校区公用房管理、教职工住房申购和家属区管理工作。
8、根据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协调校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精神文明共建。
9、与校区所在地党委、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有关单位保持联系并承担属地性工作。受校党委、行政委托,代表学校参加所在地党委和政府组织的活动,研究协商合作与共建等事宜。
10、负责与校党办、校办有关公文、材料的交换工作。
11、承担校党委和行政临时交办的工作。
三、校区工作会议
12、校区建立每周工作例会制度。会议主要安排一周工作和研究落实校党委、行政授权的经常性工作。校区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主任出席会议,根据需要,可扩大范围。
13、校区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会议主要研究落实校党委或行政授权的工作和须由校区协调的工作。联席会议应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视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为校区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所在校区各学院党委或行政负责人(1人),根据需要,可邀请校机关有关职能部门、直属单位和后勤集团、企业集团负责人出席。会议由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主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委托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主持。会议形成《纪要》,印发与会人员,报学校党委和行政。会议决定事项由校区党工委、管委会协调执行。处理紧急突发性事件,校区可临时召开会议,有关情况及时向学校报告。
四、校区自身建设
14、校区党工委书记为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成员,参加中心组学习。
15、校区每两个月组织一次中心组学习,结合工作和思想实际,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工作研究和高教理论研究。中心组成员由各校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为校区领导班子成员、校区党政办公室主任、校机关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
16、校区党工委每年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重点就思想、政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7、校区党工委、管委会每学期进行工作总结,书面报校党委、行政。
五、学校对校区工作的领导
18、校党委、行政分别确定一名副书记和副校长联系校区工作,及时通报学校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活动情况,经常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加强校区工作的有关问题。
19、校区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动向,应及时向校党委或行政报告、请示。校党委常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将校区工作的有关问题列入议题,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列席相关会议。
20、为保证校区工作的良好运行,学校在人员定编和经费预算等方面,为校区提供必要的条件。
本文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党委发[1999]70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本文由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此件发至院级单位)